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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6009
发文字号屯政办发〔2022〕19号 发文时间2022-08-01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审批管理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留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8-01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留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屯留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屯留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加强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

第五条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综合服务中心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由所在行政规划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行使,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成立宅基地审批管理领导组,责成专人负责,并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无缝衔接,综合服务中心主动对接承担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将村民建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第九条村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禁止通过买卖关系突破一户一宅的政策。

第三章 申请审查

第十二条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原则上在旧址新建,不另批新宅基地。

第十六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且四邻签署意见后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公示期间,因影响邻里房屋(主房)采光、安全等因素存在异议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村级组织审查;协调未果的,由申请人或者异议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报告,报告结果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申请人满足建房条件,将鉴定报告一并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报告结果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告知申请人,并另行选择宅基地位置。

第十七条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第十八条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第十九条 未成立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村级组织审查后,由村级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 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审查等。

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并对房屋建前、建中、建后全程监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 、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办理退旧有关手续,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 原址宅基地上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申请审查及审批验收,验收程序参照新申请宅基地建房验收,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手续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有宅基地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宅基地来源合法的,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承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改变用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 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建房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麟绛街道办事处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审批严格依照程序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如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