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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68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19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词:就业创业政策 |
标题: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2-19 |
1.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2.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 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3.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 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6.支持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2)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税费减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基础12000万元,限额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