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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267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19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扶持政策
标题创业扶持政策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12-19

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1.创业载体建设。

(1)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建设补助。

(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标准为: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给予补贴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 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区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4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 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 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 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 科研人员,可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000元,总计不超过5000元。

4.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 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 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6.对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7.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 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创业培训。经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