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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57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9-1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 标题: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9-17 |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省乡村人才振兴“1513”群雁行动,加快打造山西特色高素质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建设和美乡村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及技能等级认定
(一)完善地方培训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国家发布的工匠职业标准、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结合全省工作实际以及不同地域乡村建筑特点,编制具有山西特色培训教材。市县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工匠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的要求,分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四个职业方向,开展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提高培训质量,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建筑业骨干企业开放共享网络培训教育资源,打造实用精品培训课程体系。探索建筑业骨干企业联合地方开展工匠培训,针对农房建筑特点,注重强化实操培训。各培训机构要配齐配强师资力量,保证培训学时,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发放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
(二)大力建设培训基地。各地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建筑骨干企业培训中心等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开展检查评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师资队伍。
(三)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发证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二、培育壮大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提升培训轮训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不定期督导工匠培训效果。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匠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每3年轮训1次,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农房新型建造技术,推动工匠及时跟进学习新工艺、使用新技术,鼓励工匠跨工种参加培训,实现“一专多能”,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二)强化工匠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工匠在就业增收、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重点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脱贫劳动力,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注重从工匠队伍中,发现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养提高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织本地区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三)抓好工匠服务保障。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等工作。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房意外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组织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比武等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匠参加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申报高技能人才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工匠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
三、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实行名录和信用管理。市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技能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用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建的施工班组、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建立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依法依规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二)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依法依规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匠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三)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各地成立工匠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行乡村建设工匠自治管理,为工匠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通过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规范乡村建设市场和农房建设行为,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政策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或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领相关补贴,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支持配合。
(五)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工匠宣传活动,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工匠的认识,广泛营造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