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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71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03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保障房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保障房监管情况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1-03 |
根据《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第二十七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做出复核决定。第二十九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每年公租房复核审查,在住户在家期间走访核实住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