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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553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9-29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国庆、中秋假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9-29

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国庆、中秋假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全区各相关经营主体:

国庆、中秋假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此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提醒告诚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合理制定价格,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强化价格自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进行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四、各行业价格行为规范

(一)旅游行业: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对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不得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

(二)住宿行业:宾馆、酒店、民宿客房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如,房价X元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

(三)餐饮行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应一致,不得出现两套价格;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一次性餐具、纸巾、米饭等不是免费提供的,价格应明确公示。

(四)零售行业:商场、超市、旅游纪念品商店等销售商品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五)停车服务:停车场经营者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定价模式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变相多收费或少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对公众开放的停车场落实前半小时免费停放的政策规定。

各有关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及时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构成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

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管局呼吁各相关行业经营者: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以实际行动践行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理念,共同维护我区良好形象。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