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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13667 | |
| 发文字号:屯市监字〔2023〕17号 | 发文时间:2023-03-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药品监督 |
| 标题: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4、 5、8、10号通告〉》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2023-03-07 |
各基层市场监管所: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4、5、8、10号通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市局要求,督促各自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对通告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开展自查,一经发现立即下架、登记和停售。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若发现仍在经营的,要责令采取下架等风险管控措施;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所要持续加强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和安全用妆科普宣传,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附件:1.
关于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号、4号通告》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