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屯留旅游老爷山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区政府工作部门>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0676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1-19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处罚
标题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1-19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序号

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幅度(罚款)

1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广告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02.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不超过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不超过300次的3.未对公众造成重大误解或实质影响4.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纠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或积极减轻危害后果

20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场所发布

20-44万罚款

2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首次违法2.所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与所推销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4.不会造成侮辱或丑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果

5.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0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场所发布

20-44万罚款

3

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有过期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按审查内容发布,逾期时间未超过3个月2.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新批文

处广告费用1倍以下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10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场所发布

处广告费用1-1.6倍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13万罚款

4

发布虚假广告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首次违法

2.虚假广告内容由广告主提供,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基本尽到查验核对义务3.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304.违法情节轻微: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不超过3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不超过3005.社会危害性不大,虚假内容情节轻微,未对公众造成重大误解或实质影响6.案件调查终结前及时纠正或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在自有媒介或自有场所发布

处广告费用3-3.6倍罚款,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44万罚款

5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社会危害性不大,未对公众造成重大误解或实质影响3.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纠正并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在自营店内、网站显著位置发布整改申明)

10万以下罚款

6

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3个月,或案涉商品或者服务经营额较少3.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20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不足6个月宣传已发布,内容与事实轻微不符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

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未经注册人员从事的认证活动但并未对外出具报告,或者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2人以下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实质影响的

5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造成轻微人身、财产受损的

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超过3000元,且无证时间不超过1个月,经营规模较小;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5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1.产品未销售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处5-6.5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以上的处10-13倍罚款

9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主体为个体户等小微经营者的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3.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及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5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不足1个月,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1.产品未销售;2.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6.5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13倍罚款

10

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十项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略)

减轻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或者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致

2.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5万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下,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害后果

5-6.5万罚款

11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略)

其他有关规定(略)

减轻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类案同判等原则综合裁量。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