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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991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5-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执法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5-07 |
第一条 联合检查工作的范围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的日常执法检查;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行业内专项执法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加班加点生产经营期间,高温、冷冻、雨雪等极端天气期间,事故多发相关预警期间开展的临时性执法检查。
第二条 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
在实施联合检查工作前由局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合检查协调会,确定联合检查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以及各自在联合检查中的职责,确定联合检查活动开展的时间、范围、方式和重点检查内容。
第三条 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
协调会确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审批入企手续;确定检查路线、人员、车辆等。
第四条 专项联合检查的组织实施
协调会确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按照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方案,制定专项联合检查方案;在正式检查前报分管领导、局长签批,并报党办备案;确定检查对象、检查路线,组织落实检查人员和车辆。
第五条 临时性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协调会确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具体负责按照临时执法检查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正式检查前报分管领导、局长签批,并报党办备案:确定检查对象、检查路线,组织落实检查人员和车辆。
第六条 联合执法的总结
联合检查及专项联合检查的牵头单位在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工作情况、处理情况、检查总结、检查工作中开具的执法文书和信息等报局法规股。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