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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990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5-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5-07 |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管理局内设执法股室和下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项目的处罚条件;
(四)执法程序。公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应急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应急管理局法规股主动公示应急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办公场所。在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应急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法规股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审核后公开;
(二)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经审核后公示;
(四)编制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审核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各业务股室对抽查有问题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三)应急管理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1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各相关股室负责人负责本股室收集、整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各相关股室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统一报局法规股,法规股负责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布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长治”网站报送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内容不准确的,报送局领导核实后,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