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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47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04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统计局 主题词
标题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11-04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山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7 16:45    晋统字〔2024〕11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已经中共山西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省统计局2023年1月印发的《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晋统字〔2023〕3号)同时废止。

统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成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局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成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非因主观原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亿元以下的;

(2)其他指标差错率在10%以下的;

(3)价值量指标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对本地方、本部门数据影响特别小的。

2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迟报统计资料的

1.企业《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统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对统计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对应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未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并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