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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836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11-10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公布(第六批次)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11-10

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公布(第六批次)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精准识别养老服务需求、动态管理服务流程,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筑牢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防线,现制定长治市屯留区养老领域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

一、总体目标

以精准化、高效化服务老年人为核心,以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合公安、人社、卫体等部门,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控、共建共享”的数据共享体系。通过标准化流程实现老年人基础信息、生存状态、服务需求等数据的跨部门采集、交换、比对与应用,为养老服务政策制定、资源调配、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切实提升全区老年人服务保障水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1. 负责机制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与日常管理,制定数据共享工作方案、操作规程。

2.依托长治市屯留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格式与标准。

3. 汇总全区老年人服务需求数据,发起跨部门数据查询、比对申请,整合分析共享数据,形成服务决策参考。

4. 监督各部门数据共享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工作评估与总结。

(二)协同单位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提供老年人的户籍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户口注销信息(含死亡注销)等,协助核实人员身份及生存状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生存认证信息等,协助比对人员存活状态及基础信息一致性。

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提供老年人的健康档案信息、医疗就诊信息、老年健康体检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等,支撑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分析。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职责提供涉及老年人的相关数据(如残联提供残疾等级信息、医保局提供医保报销信息等)。

三、数据共享范围与内容

数据类别

核心数据项

提供部门

基础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公安局、民政局

生存状态信息

户口注销状态、死亡注销时间、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结果、死亡医学证明信息

公安局、人社局、卫体局

服务需求信息

健康状况、慢性病信息、护理需求等级、助餐助浴助医需求、文体活动需求

民政局、卫体局

其他关联信息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信息、医保报销信息、残疾等级信息

人社局、医保局、残联

四、数据共享流程

(一)数据采集与提交

1. 常态化采集。各部门按照数据标准,每月将本部门负责的老年人数据整理汇总,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至数据共享对接平台。

2. 动态更新。当数据发生变更(如人员死亡、地址变更、需求变化等)时,责任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并同步至平台。

3. 专项采集。成员部门因政策制定、专项服务等工作需要,发起专项数据采集需求,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配合提供。

(二)数据交换与比对

1. 数据交换。依托长治市屯留区政务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平台对接、加密传输”方式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禁止通过非加密邮件、U盘等方式传输敏感数据。

2. 数据比对。由民政局牵头,每月对各部门共享数据进行一致性比对,重点核查“姓名+身份证号”匹配情况、生存状态一致性。

(三)数据应用与反馈

1. 数据应用。民政局根据比对后的完整数据,用于高龄津贴发放核查、养老服务资源分配、个性化服务匹配、政策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数据“用得准、用得好”。

2. 结果反馈。民政局根据各协同部门需求将数据应用结果(如服务覆盖率、政策落实成效等)反馈至各协同部门,形成“采集-比对-应用-反馈”的闭环管理。

五、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一)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有数据共享行为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二)权限管理。建立分级授权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访问权限,仅限工作需要的人员凭账号密码登录平台,操作留痕、可追溯。

(三)安全防护。数据传输采用加密技术,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漏洞排查。

(四)责任追究。严禁泄露、篡改、滥用共享数据,对违反数据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政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数据共享平台稳定运行,定期升级安全防护系统。

(二) 沟通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解决数据共享中的问题,推动机制优化。

(三)培训宣传。定期组织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数据标准、安全防护、操作流程培训,提升数据共享规范性与安全性意识。

七、附则

1. 本机制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         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

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屯留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长治市屯留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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