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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2492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9-24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公布(第五批次)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9-24

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公布(第五批次)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养老服务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养老机构实际,特制定《长治市屯留区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一、捐赠范围

本制度所称社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养老机构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接收社会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二)公益导向。捐赠应用于养老机构的公益服务,如改善设施、补贴困难老人、提升服务质量等。

(三)公开透明。捐赠信息(来源、用途、效果)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流程规范

(一)接收主体。养老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

(二)捐赠主体。捐赠人须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人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的,须经监护人同意。捐赠人为老年人的,需核实老年人的捐赠意愿、捐赠目的,对捐赠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必要时需征询子女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意见,确保老年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以防老年人事后反悔,或者其子女等相关第三方提出异议。

(三)捐赠协商。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参考附件),明确捐赠内容、用途、交付方式及后续管理要求。定向捐赠需注明受益人范围或具体用途,非定向捐赠由机构统筹使用。捐赠协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捐赠财物的情况、捐赠目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终止等内容。

(四)捐赠验收。接收价值逾1万元的大额社会捐赠时,需报院委会集体审核同意捐赠人提出的捐赠资助方案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接收设施设备捐赠的要查验设施设备的来源、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捐赠人的身份情况,确认质量合格,确保使用安全接收食品、药品等特殊捐赠物资的,还需符合安全标准,要注意查验食品、药品的合格证、生产日期、有效期、捐赠人的身份情况等并留存相应的凭证防范食物中毒的风险。同时注意在临近保质期前及时处理,避免浪费或流失。接收服务捐赠的,需评估捐赠人或机构的专业资质及服务方案,并经院委会审核通过。

(五)捐赠确认。接收资金捐赠时须开具养老机构专用票据。接收物资捐赠的,须建立物资入库、领用、报废台账,登记捐赠人(单位)、品名、规格、数量、价值、接收时间等信息,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六)捐赠资产的管理与使用。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严格区分捐赠资金与日常运营资金,禁止挪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内容,参照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协议。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结合养老机构职责与宗旨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七)禁止接收捐赠范围:

1.来源不明或涉嫌违法的财物;

2.超出机构服务范围的定向捐赠;

3.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院内采购物品、服务挂钩,干预机构正常运营;

4.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6.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

四、监督管理

(一)捐赠备案。养老机构应对捐赠事项进行备案,每年定期向民政局报告相关报表、总结,民政局可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公示反馈。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公示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及其管理使用明细情况,主动向捐赠人反馈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人及社会各界的询问,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三)责任追究。捐赠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因管理失职导致损失的,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对接受捐赠财产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挪用、侵占捐赠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 捐赠协议参考模板

捐赠协议参考模板

甲方(捐赠方) :

      :

乙方(受赠方) :

      :

为支持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捐赠资助。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现达成如下捐赠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财产无偿捐赠给乙方,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捐赠财产用途

□不限定用途:乙方应当用于公益养老服务事业。

□限定用途:此捐赠仅用于                 

第三条捐赠财产

货币捐赠,甲方向乙方捐赠____元(大写:       ),

币种为人民币,本协议中所指称全部捐赠金额均为该币种。

□非货币捐赠,经评估、确认或公证,本次捐赠资产价值为____元(大写:       )。

物资或设备:

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第四条甲方于___年___ 月__日将捐赠款项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或将物资设备交付至乙方指定地址。乙方银行账户和交付地址信息如下:

    名:

:

    :

交付地址:

第五条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如乙方要求,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依法办理公证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六条本捐赠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公益捐赠行为,除非出现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捐赠不能撤回。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捐赠财产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中违反甲方的意愿,将捐赠财产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没有用于甲方指定的财产用途,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 份, 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