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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476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9-2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 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公布(第四批次)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9-23 |
各乡镇、街道、中心及各养老机构: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25〕3号)及《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25〕19号)通知精神,需对前期《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屯民字〔2024〕27号)进行调整,调整后工作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 - 2022),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可将“老年父母 + 残疾子女” 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
二、服务标准与补助标准
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补助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1.经济困难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2.经济困难中度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半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3.经济困难能力完好、轻度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
(二)集中照护个人补助标准
个人补助标准按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含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标准
我区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收住相关群体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总额不超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贴资金总额的30%,绩效补贴从中央财政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补助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严格按照 “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流程开展。
(一)能力评估及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中心提出集中照护服务申请。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由乡镇、街道、中心协助凭相关证件到区民政局养老股开具《介绍信》到区中医院进行评估。
(二)审核。乡镇、街道、中心对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入住养老机构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民政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对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属残疾对象的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2.申请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相关证明和赡养、抚养人的基本信息材料;
3.《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4.《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评估表》(由中医院填写);
5.同意上报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中心提交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安排集中照护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补助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中心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相关材料,乡镇、街道、中心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拟定补助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将《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及公示照片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补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算起,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每月应于20日前完成发放。
(四)退出机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乡镇、街道、中心发现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报区民政局停发补助资金,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机构要求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须依法登记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且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信息公开
各乡镇、街道、中心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在本辖区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信息,主动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三)绩效管理
区民政局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服务质量监测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绩效补贴标准的主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中心及各养老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二)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及服务事项,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宣传养老机构中的先进典型和优秀服务案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附件:
1.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3.长治市屯留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护理照料标准
4.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协议书
长治市屯留区民政局 长治市屯留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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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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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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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
编号 |
生活是否能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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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 |
姓名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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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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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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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中心)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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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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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区民政局、乡镇(街道、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各一份。 | |||||||||
附件2
长治市屯留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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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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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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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家庭主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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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入住机构前实际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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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高龄补贴 □其他(备注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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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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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机构 名称 |
入住评估级别 |
实际入住时间 |
机构月实际收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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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同意接收该对象入住,并签订了入住协议,该对象入住本机构已满30日。 负责人(签字): 养老机构(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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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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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能力评估 情况 |
经评估人员 、 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属于:□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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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经评估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实,该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元/月,高龄补贴 元/月;其它补贴 元/月(备注说明);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乡镇、街道、中心具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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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从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集中照 护服务补助 元/月 (因 ,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条件,不予认定。) 审批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该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乡镇、区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长治市屯留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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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元) |
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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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每人每月) |
农村 (每人每年) |
全护理标准(每人每月) |
半自理 (每人每月) |
全自理 (每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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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
10488 |
1025 |
513 |
205 |
备注:以上标准依据《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并公布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长民发〔2025〕33号)文件,该标准根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护理照料标准政策变动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