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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763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4-08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开展长治市屯留区第一批 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4-08 |
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及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医保发〔2025〕6号)和《关于有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长医保发〔2026〕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首批准入数量
长护服务机构管理遵循“谁审批、谁定点”的原则,确保审批与定点管理权限统一。在综合考虑全区失能人员护理服务需求、长护服务行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机构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后,根据长治市医保局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屯留区首批计划配置长护服务机构共3家,其中提供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的长护服务机构共2家,提供机构护理的长护服务机构1家。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屯留区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准入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机构类型
具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长护服务机构定点。
1.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2.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3.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4.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规定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二)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等申报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2.具备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
3.敬老院、福利院、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应取得有效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已完成民政部门备案手续,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内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具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必要的基础硬件设施;
5.具备与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相匹配的计算机系统,具备护理记录文档保存条件;
6.申请机构护理业务的,需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或房间,提供长期护理的床位数不少于10张;
7.机构内设有医务室,或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医疗合作协议,能够满足服务对象日常医疗需求、安全等,医务室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和2名执业护士;
8.护理人员与长期护理的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8,护理人员与重度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4。
(三)服务类型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上门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1.居家上门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乡镇、村委)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申报定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2)具备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业务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
(3)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护理服务等;
(4)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或《养老护理员执业资格证》等资格证书;或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上岗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取相应资格证书;
(5)具备完善的内部制度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6)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对护理服务行为进行管控。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四、优先准入条件
定点工作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以下机构:
1.具有稳定经营记录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机构;
2.医保部门储备的机构;
3.医养结合机构;
4.具备4名及以上经长期照护师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人员结构合理的护理服务机构;
5.能够提供多种类型护理服务的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长治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核,复印件盖本单位公章留存),具体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医生、护士、护理员、护工等人员花名表。医生、护士需提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理员、护工需提供规范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依规未设置医务室的,需提供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合作协议;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设施设备材料;
(四)能够反映上一年度的财务经营情况的报表和业务量(含实际开放床位数、服务人次)等材料,一年内新建立机构无需提供;
(五)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及床位费、餐饮费等各类收费标准;
(六)长护专区或房间设置区域示意图、床位张数证明等资料;
(七)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平面图(注明功能及面积);
(八)网络技术人员名单及计算机等硬件设备证明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六、定点流程
(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自愿向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告知理由。
(二)综合审核:屯留区医保中心组建审核小组,通过对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进行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审核。
(三)定点公示:屯留区医保中心将审核结果报屯留区医疗保障局进行备案。对审核通过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其理由。
(四)协议签订:屯留区医保中心与审核通过且完成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长护协议并向屯留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七、不予受理情形
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未满2年,或者已满2年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三)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八、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长治市屯留区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准入工作,组织实施长护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确定、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工作。
(一)受理地址:长治市屯留区建设南路004号区医保局3楼办公室
(二)联系方式:0355—7580966
附件:《长治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
长治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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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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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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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 |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能提供机构护理的其他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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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 服务类型 |
□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上门护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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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
基本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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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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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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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证书类型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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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证书号 |
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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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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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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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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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公章)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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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公章)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