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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527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0-17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版)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0-17 |
主项 | 编码 | 序号 | 子项 | 编码 | 办理材料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备注 | 设定依据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1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单位批准成立(注销)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参保登记: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2.拆分、合并、分立:提供以上有关证照复印件或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文件; 3.注销登记:提供《准予注销通知书》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单位参保登记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办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6.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98号)。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2 | 1.在职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新增、暂停、终止、恢复、在职转退休)(加盖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在职职工不超过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中国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下同); 2.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下同)。 3.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1)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2)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原件。 (4)复员转业军人新参保:需持人事档案(入伍通知书、退役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5)在职转退休: 企业单位:《职工正常退休信息确认表》或《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核)表》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拨款单位:《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或《公务员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6)停保:由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调出调令等基本人事材料。 (7)终止:派出所或医院、村社出具的销户证明、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4.参保人出现服刑、死亡等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该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职工参保登记(含停保、续保、在职转退休)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1〕57号); 7.《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98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7〕22号); 9.《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81号)第十六条; 10.《关于印发长治市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32号)。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002036001003 |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含新增、暂停、终止、恢复)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各地应积极协同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方便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2.个人出现服刑、死亡等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该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3.参保人可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Y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4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变更需对应携带相应资料: 1.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的:提供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其中变更法人需提供新任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联系人:单位证明及变更后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98号); 5.《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7〕81号)第十六条。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5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非公安部门原因变更的可提供单位证明);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办理。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002036001006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申领 | 00203600200Y | 7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三十二条;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 14 号) 。 |
8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002036002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可以通过“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入单位网厅查询打印;也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山西医保公众号”查询。 | |||
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002036002003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由用人单位或继承人办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提供: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任选其一,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继承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明开户行、农商行除外)。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承人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关系的情况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4.《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98号)。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00203600300Y | 10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002036003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现场办理:参保人到转入或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网上办理:登录山西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按操作提示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 35 号)第三十二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 号); 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 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医保服务十六项便民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16 号 )。 |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00203600400Y | 1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本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包含: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 网上自助办理渠道: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山西医保” |
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0号) 2.《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36号) |
1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
14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转外住院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参保人员在具备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 |||
15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002036004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网上自助办理渠道: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手机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山西医保”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待遇核定 | 00203600500Y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种待遇核定 | 002036005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申请本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办理;申请异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 1.《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号) 2.《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流程(试行)》的通知(长医险〔2021〕17号)3.《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医保发〔2022〕13号) 4.《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规程》(长医险函〔2022〕45号) 5.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工作的通知》(晋医险函〔2022〕105号) 6.《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医险〔2022〕63号)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药待遇核定 | 002036005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辅助检查(病理诊断、影像报告、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 3.《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办结 | 参保人员在符合申请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 1.《关于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长医保函〔2022〕5号) 2.《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规程》(长医险〔2022〕40号) 3.《关于转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的通知》(长医保函〔2023〕11号)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00203600600Y | 18 | 门诊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原件,急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复印件 2.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转诊转院人员需提供《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转外住院申请表》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住院病历;还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4.住院期间放化疗的需提供住院病历和放化疗记录单原件 5.其他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二十条 3.《关于印发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通知》(长人社发〔2011〕198号) |
19 | 住院费用报销 | 002036006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4.住院记录。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700Y | 20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00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二十条 3.《关于规范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长医保发〔2019〕47号) |
21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汇总清单 4.出院记录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2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002036007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23 | 生育津贴支付 | 002036007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00203600800Y | 24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002036008001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本事项适用于符合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条件,在集中缴费期已先行全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的救助对象 2.有条件的地区可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4.《关于印发长治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61号)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25 | 医疗救助对象手(零星)报销 | 002036008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报销 3.依申请救助等特殊情形的,可要求提供《医疗救助申请表》 | |||
九、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Y | 26 | 医疗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1 |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医护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7.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公立医院除外)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晋医险〔2017〕9号) 5.《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1〕10号) |
27 | 零售药店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002036009002 |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及复印件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不超过90个自然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
十、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Y | 28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1 | 办理材料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二十九条。 | |
29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002036010002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