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保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服务人民群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区医疗保障局的机构职能和人员名单; 

  2.行政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服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其他服务事项; 

  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编排体系: 

  具体信息可参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方式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名义发布及以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需要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提供的信息,向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治市屯留区建设南路4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55-7580966 

  邮政编码:046100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通过信函、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向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特殊情况的处理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所需信息的形式和反馈信息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长治市屯留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六)费用收取 

  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处理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更正。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审核属实的,将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职能范围的,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也可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治市屯留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