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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5298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1-0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商务发展中心 | 主题词: |
| 标题: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e镇项目管理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1-02 |
第一条 为规范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 e 镇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区乡村e镇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 e镇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乡村 e镇工作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区商务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省级资金全额投入的项目,须按政府公开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办企业。项目要实行信息公开原则,由专人负责,在区政府网站公开项目实施全案、补助对象及进度做到每月进度更新。
第四条 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领导小组根据相关建设要求,明确申报单位投入清单及区级资金补助投入清单,以定向补助的方式安排相关资金。申报项目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农产品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业务。
(二) 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乡村 e 镇项目政策支持方向,属于区乡村e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内容建设涉及的重点项目中省级资金补助部分。
第六条 省级资金全额投入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申报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单位(企业) 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进度计划、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效果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 (企业) 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申报单位(企业)应在项目申报后 15日内,组织评审前,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申报单位(企业) 在项目确认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领导小组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区范围内申报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
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
金;
(三) 按照区商务发展中心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 接受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领导小组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
(八) 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个月应向领导小组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在项目完成后向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二)领导小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专家验收或评审;
(三)对于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问,需要现场验收的,组织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验收;
(四)领导小组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领导小组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 领导小组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
(三) 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 项目提请验收报告及有关票据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材料 (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
(六) 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
(六) 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 (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 加强资金监管
(二) 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及时保障相关资金的到位及拨付。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需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性文件,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区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在申请其他有关项目时,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 e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