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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52952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1-0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商务发展中心 | 主题词:乡村e镇 |
| 标题: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e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1-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区乡村e镇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商务厅关于推进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留辣椒特色产业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和区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发展中心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发展中心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商务发展中心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
(二)商务发展中心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全程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落实我区乡村e镇项目建设工作。
(二)把握精准,培育产业。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助力产业升级的作用,注重培育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经济实体,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强助力乡村振兴“绣花”的本领。
(三)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加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等的电商化、品牌化、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建设项目资金按照预付加工程完成进度拨付款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乡村e镇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主要包括:办公、培训教室、服务前台、产品展示、企业孵化、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的装修改造(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投影仪、摄像器材、电话、网络接入设备、液晶显示系统、文件柜、空调、桌椅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运营中心的水电管理等运营维护费。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二)支持建立完善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及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三)支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及《长治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四)培育乡村e镇主导产业:
(1)培育最具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
(2)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运营;
(3)建立和完善乡村e镇电商产业链供应链;
(4)打造做强区域公用品牌,创建一批"小而美"特色产品自主品牌,开发一批适销对路的网货产品。
(五)培育引进电子商务企业:
(1)发展壮大市场主体,引进培育一批电商龙头企业
(2)在电商平台建设山西产品特色馆
此项资金使用按《关于开展2022年乡村e镇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选择具备电子商务实施经验与实施能力的企业。
(二)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资金拨付请示及相关项目资料报区商务发展中心。
(二)区商务发展中心、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的服务商。
(四)申请需具备:中标通知书、合同、有效发票,缺一不可。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商务发展中心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区商务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一条 区商务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区商务发展中心、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区商务发展中心、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我区电子商务方面扶持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坚持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若其中一个子项中资金安排不足,经区商务发展中心、区财政局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由区商务发展中心、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