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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414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9-05
发文机关长治市屯留区商务发展中心 主题词县域商业建设
标题长治市屯留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9-05

长治市屯留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有序实施,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符合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条件,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可根据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统筹做好重点任务实施,承担项目日常管理、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其中,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应具备充足的仓储、分拣、配送等设施,至少整合邮政和商贸物流资源;乡镇商贸中心应位于乡镇人流聚集区域,至少整合超市和物流服务两种业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情形。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向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第六条 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专家或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七条 支持项目确定后不可随意变更,如需增补项目,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相关情况,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要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档案,及时归档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材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九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关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提升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将视情取消对相应项目的支持:

(一)项目实施单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或实施阶段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法按期完工;

(五)对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六)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十三条 要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验收,不得采取抽查方式验收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项目,需核实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拨付支持资金;对未通过验收项目,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如整改后项目仍未通过验收,未拨付的支持资金不再拨付,并收回预拨付的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区商务发展中心(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区商务发展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