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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地点 屯留县畜牧兽医中心二楼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定期限 24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屯留县畜牧兽医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55-7522977 办公时间 工作日早8:30-12:00 下午:2:30-5:30(冬) 3:00-6:00(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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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