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1.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占地协议、土地部门用地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情况及健康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设施设备清单(主要为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助理)执业兽医师、乡村兽医资格证复印件或学历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管理制度文本(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制度、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剂监测制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添加剂承诺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所在地(村)证明或城乡规划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环评手续(环评申报、影响登记表、验收申请登记表、验收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发改委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审批: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约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