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兽医股领)(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6.设施设备清单3份(要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7.管理制度文本3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审批: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约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