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所提供的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2.申请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3.设计资质(复印件1份)
4.施工资质(复印件1份)
5.监理资质(复印件1份)
6.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7.开工审批备案表(原件1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约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