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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许可
办理地点 屯留县麟绛西大街123号屯留文化局三楼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屯留县文化局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355-7522121 办公时间 工作日早8:30-12:00 下午:2:30-5:30(冬) 3:00-6:00(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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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