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有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
2、有符合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业务范围;
3、有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等;
5、有符合工商企业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6、有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
7、有一定数量并具备相应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设立服务机构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服务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一式2份)
3.拟任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专职工作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从业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服务机构所在地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服务机构场所产权、使用权或合法的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不少于5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保证金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法律法规及受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到经营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是否符合经营要求
实地核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经营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是否符合经营要求,提出审批建议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核发许可证: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