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且熟悉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设立)申请书》(一式两份)到窗口取;
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一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
8、专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和省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审核: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3、现场勘察: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4、送达与公告: 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