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新修订版)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2)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3)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5)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6)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彩印件3份)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彩印件3份)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彩印件3份)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彩印件3份)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彩印件3份)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原件3份)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原件3份)
受理:
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2、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签字盖章是否正确
审查: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
审核通过后进行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