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政发[2017]10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共三章2、长民发[2017]151号长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文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市县相关政策文件;
3.申请人年满60周岁;
4.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5.申请人提交申请审批表;
6.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
7.乡(镇)村会议记录、公示照片;8、申请人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1、个人申请(原件1份)
2、乡村证明(原件1份)
3、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
4、入户调查表(原件1份)
5、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6.乡(镇)、村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原件各1份)
所需3份复印5份原件材料
初审:
确认乡镇民政服务中心提供的特困人员证件是否齐全、规范。
受理:
确认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规范
审查:
对各乡镇民政服务中心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查并、入户调查情况
登记(发证):
经局务会决定,符合特困条件的将纳入特困人员。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证,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