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提交3张红底大2寸(6×4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男女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婚姻登记处自行复印)
初审:
1.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
受理:
确认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齐全、规范,符合登记条件的,让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然后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的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将信息录入电脑。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核对无误后,
1.打印出《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交由当事人核对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2.打印出结婚证,并签名、盖章。
3.双方当事人宣誓完毕,婚姻登记员当场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