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定《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男女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县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复印件1份(婚姻登记处自行复印))
初审:
1.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县档案局婚姻档案证明。
3、当事人亲自到场申请。
受理:
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件齐全、规范,符合登记条件的,让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然后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上的声明书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将信息录入电脑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核对无误后,
1.打印出《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交由当事人核对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2.打印出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签名、盖章。
3.婚姻登记员当场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