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凡需办理木材运输证,需持林业部门批准的采伐证明,检疫证和有关手续.
木材来源、检疫证、数量等合法证明原件各1份
1.木材运输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木材来源、检疫、数量等合法证明原件各1份(原件各1份)
受理:
木材来源、检疫、数量等合法证明原件各1份
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行政审批的对申请人准予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