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报告,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书,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自然人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申请文件(原件1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核: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办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按约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