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2、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
3、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4、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1.营业执照副本(供核验)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3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原件3份)
3.备案制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只提供文件号供核验)(复印件3份)
1、受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全部内容 (受理单/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承办处室审核后签署意见 (评估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领导审定后制作许可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