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国家和本省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核准权限的项目。
1.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2.企业项目立项请示正式文件(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技改项目备案表(原件1份)
5.节能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原件1份)
6.项目申报承诺书(原件1份)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受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全部内容(受理单/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3、审查(审查):局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局长签字;
4、决定:领导审定后制作许可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