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3.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资格证(复印件1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到经营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是否符合经营要求。
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完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