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15603 )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1份)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复印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1份)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1份)
受理:
1、核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到经营现场进行现场审核是否符合经营要求。
审核: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
批复:
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审核人的建议和实际情况进行批复。
完结:
完成办理,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