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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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 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 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 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 与政府采购。
5.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 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 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 融资渠道。
7.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 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 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 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