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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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 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2.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 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 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 和服务下沉)”。
3.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自治 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 通骨干网络等。
4.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 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5.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 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 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 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6.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 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 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