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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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治市屯留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根据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出台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的配套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和活动。
(一)对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全省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其中一等奖每个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个奖励1万元;三等奖每个奖励5000元;优胜奖每个奖励不超过2000元;对进入省级决赛的创客团队每个奖励开办费1万元.
(二)对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其中对初创微型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对融资数额100万元以上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一)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经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万元;对经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
(二)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
第三条 支持建设省级大中小企业融通型双创特色载体和中小企业园区。
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双创特色载体和中小企业园区,每个双创特色载体和中小企业园区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支持开展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
(一)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小升规”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上工业企业库的,省级财政给予每户3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未退出的,再给予每户5万元的奖励。
(二)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条件的企业在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奖励额度再上浮30%。
(三)对新开工(投产)升规入统工业企业、主导行业由其他行业转为工业行业的转规入统企业,视同“小升规”工业企业,享受“小升规”工业企业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条 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一)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来屯留注册经营的,自运营年度起,当年营业收入每满1000万元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增加技术储备。
对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得技术升级并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功的,规下中小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规上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提升 30%或利润率达到15%以上等的交易买方,给予不超过交易金额20%的资金补助,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的知识产权交易,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第九条 支持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主要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举办省级各类线上、线下大型服务活动。
第十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主要支持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运营维护、场地租赁及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专业平台、服务联盟、中小企业志愿服务站等开展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支持培育优秀中介服务机构。
对服务业绩突出、企业满意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省级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省级示范平台奖励3万元,国家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各类培训工作。
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开展的各类研修及专项培训、“专精特新”、“小升规”及拟股改重点培育企业培训、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人员培训等,补助标准参照《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对全省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工作。主要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条件、开展重点监测调查、购买专业机构的数据分析服务等。
第十四条 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划编制、环境评估、经贸交流、市场开拓、专利评估、评审评价等其他公共服务。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每年公布的项目资金拨付企业名单,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兑现我区相应的奖励资金,并协助企业完善拨付手续。